第一足球网

图片

住宅小区安装充电桩是指在居民小区内设置电动汽车或电瓶车的充电设施。
这种设施可以为小区内的电动车提供便利的充电服务,解决居民充电难的问题。同时,充电桩通常配备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可以有效避免因充电过程中出现故障而引发的火灾事故,提高用电安全。

适用省内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和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专用换电设施包括储充换一体站。项目单位是指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

(一)个人在居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属供电企业直接供电区域的,直接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二)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备案和必要的建设审批程序后,原地址已有用电主体的以原有用电主体名义向项目属地供电企业提交增容申请,原地址无用电主体的,项目单位直接向属地供电企业提交用电申请。

(三)供电企业收到报装申请后,应当主动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用电申请资料,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受理。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完成供电方案答复;不符合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供电企业应当将高速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满足高速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电力需求。

(五)供电企业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六)非电网直接供电区域供电主体应同步参照执行。

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属地备案。

(一)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以及在居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既有停车泊位,安装非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项目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均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项目备案,备案流程如下:

1.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填写备案信息(建设规模及内容栏填写模版见附件2),并同步上传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授权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2)不动产权证明,若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则需提供其他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或证明。

原则上属地不再另行规定或新增其他材料。

2. 收到上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单位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备案机关为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四)各级各部门不得设置项目单位须在本地注册等有违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备案前置条件。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提交信息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一)无新增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

1. 在既有停车位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2. 人防车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按照《安徽省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指引》(皖国动办综〔2023〕47号)执行。

3. 在已出让建设用地产权红线内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 在新建加油(气、氢)站、燃气供配站时同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在既有加油(气、氢)站、燃气供配站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需严格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并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查,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新增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

1.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 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基础设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

(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参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理占破路、破绿手续。

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