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有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营业执照
财务审计报告
转向审计报告
知识产权证书
企业人员结构说明材料
1.受理:申请单位或个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办事大厅)报送申请材料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上申报,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专家评审。
3.办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召开省高企认定办会议,确定拟向国家申请高企备案的企业名单,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签并报国家备案。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